當地時間5月14日,英國政府針對移民法案修正案更新發布,本次更新的法案將于2020年6月4日開始實施,也就是說在這之后遞交的申請,無論是首簽、續簽以及永居,都需要參考更新后的要求。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更多有關首席代表簽證的變更細節以及英德的獨家解讀。
參考譯文:
首席代表簽證是指英國以外的公司指派公司高管赴英設立海外業務的分支機構或全資子公司。針對此類別中進行了以下的修正:
? 本次修正案是為了防止海外企業沒有在英國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的真正意圖時,派遣一名代表協助他們進入英國;
? 明確的規定了委派首席代表的該海外商業機構母公司,必須持續經營,保持活躍的商業動作和業務,并且仍將保持其主體業務在英國之外;
? 強調了首席代表簽證的申請人必須具備代表英國海外業務的技能、經驗、知識和權力;
? 強調了首席代表簽證的申請人必須是母公司的高級雇員,不能在英國從事自己的業務或代表任何其他業務;
? 修改了海外企業的所有權不限于發行股票的企業;
? 明確了首席代表簽證申請人不能夠是海外委派企業的實際擁有者,也不能是委派公司實際擁有者的配偶、民事伴侶、未婚或同性伴侶。這將防止海外企業利用委派申請人的形式將自己的業務轉移到英國。
? 明確了海外委派公司,必須在英國而不是其它地方成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
英德觀點:
此次修改加強了對海外企業代表或“獨家代表”的規定。這可能是因為隨著企業家移民路線的關閉,而該路線已被稍微復雜不易的創新者路線所取代,因此此簽證變得越來越受歡迎。內政部沒有因此改善創新簽證,而是決定對唯一代表類別的濫用行為進行鎮壓。
此次部分修改更似明確化細節。例如,目前移民法規定,海外保薦人應繼續將其總部和主要營業地點設在英國以外。雖然之前此簽證指導已經明確表明,該公司需要繼續將其主要業務中心保留在國外。
同樣,申請人必須是高級雇員并且不能在英國從事自己的業務或代表任何其他企業的事實也再次被添加到某些段落中,雖然之前已經被添加到一些段落中。
目前較更令人擔憂的消息是更多比主觀要求更為客觀的要求。
移民法現在包括“真實性評估”,指定唯一代表“真正”滿足規則。當然,申請者必須“真正”遵守規則。但是,將這些措辭添加到移民法中后,決策者可以根據自己的主觀評估來拒絕您的申請,即您可能符合規定,但實際上并未達到規定,因為我們不認為您真正滿足規則。
此外,新措辭還告訴我們,不應僅“為了促進申請人的入境和居留而設立”該公司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
現在,移民法還規定,申請人必須具有“業務相關技能,經驗和知識”,這下變得是看個人解釋,不一定是客觀評估。
另外,此次更正限制了現在在海外企業中擁有多數股權的人使用此路線。特別是:移民法之前指明:唯一代表不應該是“海外業務的大股東”,現在他們說,唯一代表不應該“擁有該海外業務的多數股權,或者以其他方式擁有或控制該海外業務,無論是否所有權控制是通過股權,合伙協議,獨資經營或任何其他安排。在海外企業中擁有多數股權的人的合伙人不再可能申請此簽證,也說明企業主不能作為附屬申請人留在英國。
最后,提醒大家請注意,這些更改將于6月4日生效,但是在此之前提交的任何首席代表申請都將根據當前規則進行決定。